体检胸片中显示的阴影
男子体检肺部阴影被当成佩戴的玉佩
之后查出肺癌晚期不治身亡
法院判决体检机构承担10%的责任
很多人都有在胸前佩戴玉佩的习惯,但因为一枚玉佩,49岁的陈志鹏两次体检结果迥异,最终因肺癌晚期去世。
离职前,陈志鹏在四川攀枝花的一家健康检查专业机构体检,体检时医生发现其肺部有阴影,认为是其自述的胸前佩戴的玉佩造成的,出具了“心肺隔未见明显异常”的诊断。
然而,在健康体检的7个月后,医院确诊为肺癌晚期,一年后因肺癌不治离世。
此案经一二审判决,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该健康检查机构承担陈志鹏死亡10%的责任,赔偿6.3万余元。
健康体检显示正常一年后因肺癌去世
陈志鹏家住四川攀枝花,离世时只有49岁,生前是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的职工。
他的妻子刘女士介绍,丈夫陈志鹏生前在矿业公司主要是从事安全环保相关方面工作。年,单位实施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改革,当时陈志鹏准备买断工龄离职,年8月17日,因陈志鹏要离开工作岗位,其所供职单位矿业公司委托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对包括陈志鹏在内的离职人员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主要检查项目为:粉尘+噪声。
据了解,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机构,具备从事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年8月22日,该公司出具了陈志鹏的检查结果报告单,其中第三项检查结果:心肺隔未见明显异常。最终检查结论:脂肪肝,血压偏高,双耳高频听力下降。
“当时检查结论未涉及任何肺部问题。”刘女士说,年3月,距离职健康体检的7个月后,丈夫陈志鹏感冒了,感觉身体不适,医院治疗,入院后于年3月30日进行DR检查。最终,确诊为肺癌晚期。
“之前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病情诊断出现了严重的错误。”为了进一步明确原因,陈志鹏及其家属委托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对其年8月17日在被告处拍摄的DR片,医院拍摄的DR片影像学表现是否一致,以及第一次拍平片提示的结论是否正确进行鉴定。
刘女士说,丈夫陈志鹏在确诊癌症这一病情后,医院治疗,“想要全力挽回或延长他的生命,但是病情恶化得很快,癌变且已扩散。”年9月28日,在委托鉴定后第二天,陈志鹏因肺癌去世。
将检查机构告上法院
一块玉佩引发的问题
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给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陈志鹏年8月17日在被告处拍摄的DR片与年3月30医院拍摄的DR片影像学表现一致,第一次平片提示的结论不正确。”
刘女士等家属认为,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其应当对拍摄的DR片做出正确的诊断结论,但却出现了严重的诊断错误,就此也导致了陈志鹏对自己的病情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以致最终陈志鹏因此丧失了生命。
“他(丈夫)体检的时候,如果能够提供正常的报告,不说完全治好,起码有望延长寿命。”刘女士认为,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的错误诊断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丈夫陈志鹏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陈志鹏的母亲、妻子和女儿等三名近亲属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3万余元。
年5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陈志鹏体检当天,初审医生在查看其胸片的时候,发现陈志鹏左上肺有阴影,将该情况记录在案,并且在体检当天电话告知陈志鹏本人,询问其是否出现症状,并且建议其复查。但陈志鹏说,他没有听到医生要求摘掉自己所佩戴的玉佩,肺部的阴影应该是玉佩所留,并且表示自己身体没有出现任何不适症状。
这一点也得到了刘女士的证实。“体检当天,丈夫陈志鹏说刚准备走,他们(医生)就给他(丈夫)打电话说,肺部好像有点问题。”刘女士说,陈志鹏还对她解释说,当天体检时戴了一块玉佩,“挺大的一块,他那个玉佩是个观音。”
在最终出具体检报告前,体检医生再次致电陈志鹏,要求其进行复查,但是他依然提出不用复查。检查陈志鹏胸片的女医师在法庭上称,“就是他(陈志鹏)一直说戴了一个玉佩,正常说来玉佩会在胸片上,会显示有阴影的,不可能就消失了,然后再问他症状,他说什么症状都没得,也不咳嗽,也不胸闷,他说正常得很,然后我们结合这些症状和胸片的情况,就出具了未见明显异常的报告。”
为此,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在体检当天就告知了陈志鹏左上肺有阴影情况,并要求其复查,刘女士也承认被告履行了告知职责,但是陈志鹏与刘女士并未重视告知事项,并拒绝复查,代理人认为职业健康检查与陈志鹏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体检机构承担10%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对陈志鹏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被告的医师在发现陈志鹏肺部有阴影、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在与陈志鹏联系后,随意认为是陈志鹏自述的所谓的玉佩所形成的阴影,作为多年从事医学行业的医师,未遵守或履行一个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不负责任地在报告单上出具了“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的结论。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未尽到应尽职责和义务,未对陈志鹏在年8月17日拍摄的DR片做出正确的诊断结论,侵害了陈志鹏的知情权,导致陈志鹏丧失了可能存在的最佳治疗疾病的时机,造成了陈志鹏一定的损害,被告的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陈志鹏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陈志鹏死亡10%的责任,赔偿原告刘女士等三人各项损失合计.7元。一审判决后,刘女士与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均提起了上诉。近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