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某公司国庆节组织员工外出郊游,节前给员工购买防晒太阳帽、太阳伞等保护用品,会计是这样入账的: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元
贷:银行存款元
提醒:
防晒太阳帽计入“劳动保护费”是大错而特错!
以上支出属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性消费,即便是会计计入了企业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劳动保护,是要求特定岗位员工必须在工作期间使用的用品,具有特定性,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2、为了旅游而给员工购买防晒太阳帽、太阳伞等保护用品,虽然也起到保护作用,但是不属于在工作期间使用的、也非特定岗位员工使用的物品,因此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
1、专岗专用、为工作而发放的用品支出就是劳保费;
而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具有普遍性的各种福利补贴支出就是福利费!
2、劳保费只能指实物,而福利费则不限于实物;
3、劳保费允许抵扣增值税,而福利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十五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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