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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28 16:25:00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社会丧葬行为,全面推进石林绿色生态建设,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丧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16号)要求,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已建成的活人墓。

(二)全县“三沿六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大墓、豪华墓。

(三)全县范围内的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土葬。

(四)在县城范围内的街道、广场、公路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周边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骨灰盒)、搭设灵堂灵棚、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燃放鞭炮、抛撒焚烧冥币纸钱、占道摆放花圈花篮以及举办各种丧葬仪式,组织文艺队、鼓号队、狮子队、车辆等为灵柩(骨灰盒)游街送行,沿街播放哀乐和鸣放电子炮的。

(五)全县范围内制售土葬墓碑、棺材制售点及违法违规经营的丧葬用品店。

二、整治坟墓界定标准

(一)活人墓:为健在的人在公墓外修建的墓穴墓位。

(二)大墓: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超过6平方米的。

(三)豪华墓:墓主体、墓碑及周边修建大量装饰物,占地面积、修造耗资巨大的。

三、整治措施

(一)活人墓

1.全县范围内严禁新建活人墓,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全县范围内已建的活人墓,由墓主或其亲属自行拆除,并恢复地块原状。拒不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将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由墓主或其亲属承担,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大墓、豪华墓

年7月31日前,由各乡镇(街道)组织,采取植树遮挡、深埋不留坟头、拆除硬化和附属设施、迁移至公墓集中安葬等方式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强制整改,产生的费用由墓主亲属承担。

(三)遗体和骨灰装棺土葬

严禁将遗体和骨灰装棺土葬、乱埋乱葬,违者依法实行强制火葬,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不予发放或追缴火葬补助和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定期生活费,并对墓主亲属或者责任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抬棺(骨灰盒)游丧

严禁在县城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抬棺(骨灰盒)游丧,改由车辆集中送葬,就近就便驶出县城,不得超慢速行驶,不得在交通要道停留、绕棺。需要举办悼念活动的,应在家中或县殡仪馆内进行,提倡在县殡仪馆内进行,由县殡仪馆提供一站式殡葬便民服务。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土葬墓碑、棺材制售点及违法违规经营的丧葬用品店

严禁在全县范围内制售土葬墓碑、棺材制售点及违法违规经营的丧葬用品。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相关要求

(一)在县城范围内办理丧事活动的,丧属必须在出殡日3天前到鹿阜街道办理丧事活动备案手续,签订《文明办丧承诺书》,报批出殡线路。

(二)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广大党员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带头移风易俗、做好整改,对违反殡葬改革法律法规、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的,将及时移交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监督举报

请广大党员群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殡葬管理行为,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和县殡葬事务管理所等有关单位举报。举报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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