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在某公司从事普工三年,年8月起因怀疑自己患上职业病,向某公司提出做职业病鉴定,此后未返回工作岗位。庄某多次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向该公司索要三个月离职补偿未果,庄某便主张公司将其辞退,要求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被驳回,庄某于年6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近日,奉新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举证不能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年11月,原告庄某入职被告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年5月22日,原告庄某进行了职业病体检,体检结论为正常。原告庄某于年9月26医院检查,显示其听力下降,原告庄某怀疑听力下降与其从事的职业有关,持检查报告找到被告某公司要求做职业病鉴定,此后未返回工作岗位,亦未办理离职手续。因其职业病鉴定未获认同,原告庄某病情未愈,遂主张向被告索要三个月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多次调解无果。此后,原告庄某以其在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被被告某公司辞退为由,主张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工作导致其听力下降,医院的检查报告,然而仅凭该份检查报告无法认定听力下降系工作环境造成的,而原告于年5月22日的职业健康检查表的结论为正常,仅三个月的时间,原告听力即呈现下降趋势,期间原告工作环境一直未有变化,加之其未提交职业病鉴定结论,无法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患上职业病。被告某公司从未书面或口头通知辞退原告,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文字:奉*法宣
监制:冷海敏
编辑:魏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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